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 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意见》过程中,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到位,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全省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意见》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4年11目10日
 
主题词:投资核准意见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驻黔金融机构
 
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现就各类企业在我省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核准提出如下暂行工作意见:
  一、按照国发〔2004〕20号文件要求,我省原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为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或转报上级核准机关核准。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和市(州、地)经贸委(局)。
  企业投资项目中需核准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由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办理;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市(州、地)经贸委(局)办理。
  三、对国家重大和限制发展产业项目中属核准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储量1亿吨及以上),提交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文、招标投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火电项目的,应提交电厂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工程流域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水源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公路部门对大件运输公路改建设计方案的意见、招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属水电项目的,应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取水许可预申请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查意见及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函、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的,应提交卫生部门的相关评价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核准,不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同意建设的意见,不转报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
  五、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核准的项目,应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基本建设性质的,需附上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技术改造性质的,需附上省经贸委的意见。    
  应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经贸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基本建设性质的,需附上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技术改造性质的,需附上省经贸委的意见。应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经贸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省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经贸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联合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直接向省、市(州、地)经贸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经贸委报省政府同意或备案后核准。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经贸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联合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由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由市(州、地)经贸委(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直接向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技术改造的,直接向市(州、地)经贸委(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六、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七、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核准机关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八、对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报告,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同意建设的,应尽快转报项目申请报告或提出同意建设的意见;不同意建设的,不予转报项目申请报告或提出不同意建设的意见,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转报项目申请报告或不同意建设的理由。属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对同意核准或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转报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或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应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不予核准或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理由。
  九、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作出是否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决定;对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对属于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作出是否核准或转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是否同意建设或转报项目申请报告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省、市(州、地)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核准文件,为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后,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属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四、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五、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间。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未达到犯罪条件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十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内的项目,按照以上意见进行核准。
  十八、省、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尽快对企业已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抓紧办理。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内的,凡已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批复开工报告;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按照项目核准的有关要求办理;已上报项目建议书并达到有关要求的,按照项目核准的有关要求办理;已上报项目建议书,但还需完善有关手续的,由项目单位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后,按照项目核准的有关要求办理。
  十九、属省级权限范围内核准的项目,批准规划视同立项,可据此直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十、本《暂行工作意见》所指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具体审批办法由省另行制定。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制省也将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二十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相关配套文件正式颁布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
  附件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产业项目目录》
 
附件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1.目录所列“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所列“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3.目录规定“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五)本目录所列需由国务院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或备案后转报。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中的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或备案后核准。
(六)本目录所列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由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核准;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市(州、地)经贸委(局)核准。
(七)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电力。
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
新建机场。
(三)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制盐。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2.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项目。
(三)外商投资。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投资。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四、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省管和跨市(州、地)河流、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不属需要中央政府协调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涉河建筑物及跨市(州、地)项目。
(二)能源。
1.电力。
水电站:不在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
热电站: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含)及以上—33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
1.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2.公路。
公路:国道(不含国道主干线)、省道以及跨市(州、地)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规划的主要通航河流及其主要支流的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
3.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内河航运: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4.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和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2万吨以上项目。
(七)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省属项目。
(八)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除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
(九)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属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五、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一)农林水利。
水库:不跨市(州、地)河流、库容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不跨市(州、地)河流项目,水资源配置调整涉河建筑物。
(二)能源。
水电站:不在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
(三)交通运输。
公路:县、乡公路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省规划的主要通航河流及其主要支流的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四)城建。
除国家和省核准外的其他城建项目。
(五)社会事业。
市(州、地)、县属社会事业项目。
 
 
附件二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产业项目目录
 
注:条目后(   )内为淘汰期限,标“*”的为立即淘汰;淘汰期限为2005年是指应于2005底前淘汰,其余类推。
 
  一、落后生产能力
  (一)煤炭行业。
  1.未按国家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矿井(露天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四证”)的各类小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即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5.高硫(全硫高于3%)、高灰(灰分高于40%)煤炭的矿井。(*)
  (二)电力行业。
  6.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凝汽火电机组(服役期满淘汰)。
  (三)有色金属行业。
  7.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任何企业。(*)
  8.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企业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
  9.采用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
  10.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11.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四)石油和化工行业。
  12.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13.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14.100万吨/年及以下炼制汽煤柴油装置。(2005年)
  15.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2005年)
  16.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50万条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17.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1万吨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五)建材行业。
  18.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19.四机以上、六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2005)
  20.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
  21.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2.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23.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生产线。(*)
  24.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25.年产20万件以下低档卫生瓷生产线。(*)
  (六)轻工行业。
  26.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吨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7.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28.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29.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30.生产能力3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
  31.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32.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2004年)
  33.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煤炭行业。
  1.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2.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3.PG-27型真空过滤机。(*)
  4.X-1型箱式压滤机。(*)
  5.ZYZ、ZY3型液压支架。(*)
  (二)电力行业。
  6.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7.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三)钢铁行业。
  8.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
  9.3200KVA以上、43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2005)
  10.热烧结矿工艺。(*)
  11.土烧结矿工艺。(*)
  12.土法炼焦(含改良土焦)工艺及设备。(*)
  13.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14.1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05年)
  15.15吨及以下转炉。(*)
  16.15吨以上、30吨及以下转炉。(2005年)
  17.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用)。(*)
  18.10吨以上、4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用)。(2005年)
  19.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
  20.化铁炉—炼钢工艺。(*)
  21.复二重线材轧机。(*)
  22.横列式小型轧机。(*)
  23.叠轧薄板机组。(*)
  24.初轧机。(*)
  25.开坯用的中型轧机。(*)
  26.折叠式热轧窄带轧机。(*)
  27.直径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管机组。(*)
  28.横列式线材轧机。(*)
  29.单机架三辊劳特式轧机。(*)
  (四)有色金属行业。
  30.主金属采选综合回收率低于60%的各类矿采选项目。(2004年)
  31.破坏资源和污染、破坏环境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和选矿工艺。(*)
  32.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
  33.铝自焙电解槽。(*)
  34.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35.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36.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37.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及设备。(*)
  38.“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39.热轧方法生产铜线杆(黑杆)。(*)
  40.小混汞碾提金项目(含混汞提金工艺)(*)
  (五)石油和化工行业。
  41.土法炼油。(*)
  42.汞法烧碱。(*)
  43.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
  44.开放式电石炉。(*)
  45.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46.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47.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48.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49.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50.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2004年)
  51.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六)建材行业。
  52.窑径2.5M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53.直径1.83M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5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55.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
  56.卫生瓷隔焰隧道窑。(*)
  57.匣钵装卫生瓷隧道窑。(*)
  58.建筑石灰土窑。(*)
  59.陶土玻璃纤维拉丝坩埚。(*)
  60.砖瓦简易轮窑、土窑。(*)
  61.400和450型普通挤砖机。(2005)
  62.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
  63.单班年设计产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含普通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的固定式成型机;年设计单班产量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2005)
  64.石膏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机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2005)
  65.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66.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
  67.6X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七)机械行业。
  68.热处理铅浴炉。(*)
  69.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
  70.TQ60、TQ80塔式起重机。(*)
  71.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72.T100、T100A推土机。(*)
  73.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74.WP-3挖掘机。(*)
  75.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76.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77.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78.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79.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八)纺织行业。
  80.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81.所有“1”字头的细纱机。(*)
  82.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83.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84.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85.B591绒线细纱机。(*)
  86.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87.B601、B061A型毛捻线机。(*)
  88.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89.B751型绒线成球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90.1332系列络筒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91.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92.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93.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94.1332SD络筒机。(*)
  95.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96.B701A型绒线摇绞机。(*)
  97.B311C、B311C(CZ)、B311C(DJ)型毛精梳机。(*)
  98.1511M-105织机。(*)
  99.K251、K251A型丝织机。(*)
  100.Z114型小提花机。(*)
  101.GE186型提花毛圈机。(*)
  102.Z261型人造毛皮机。(*)
  103.LMH551型平网印花机。(*)
  104.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105.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106.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107.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九)轻工行业。
  108.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09.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110.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11.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112.冲击式制钉机。(*)
  113.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十)医药行业。
  114.安瓿拉丝灌封机。(*)
  115.手工胶囊填充。(*)
  116.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117.塔式重蒸馏水器。(*)
  118.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十一)印刷行业。
  119.全部铅排工艺。(*)
  120.全部铅印工艺。(*)
  121.ZD201、ZD301型系列 单字铸字机。(*)
  122.TH1型 自动铸条机。(*)
  123.ZT102型系列 铸条机。(*)
  124.ZDK101型 字模雕刻机。(*)
  125.KMD101型 字模刻刀磨床。(*)
  126.AZP502型 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127.ZSY101型 半自动汉文铸排机。(*)
  128.TZP101型 外文条字铸排机。(*)
  129.ZZP101型 汉文自动铸排机。(*)
  130.QY401、2QY404型系列电动铅印打样机。(*)
  131.QYSH401、2QY401、DY401型手动式铅印打样机。(*)
  132.YX01、YX02、YX03型系列压纸型机。(*)
  133.HX01、HX02、HX03、HX04型系列烘纸型机。(*)
  134.PZB401型平铅版铸版机。(*)
  135.JB01型平铅版浇版机。(*)
  136.YZB02、YZB03、YZB04、YZB05、YZB06、YZB07型系列铅版铸版机。(*)
  137.RQ02、RQ03、RQ04型系列铅泵熔铅炉。(*)
  138.BB01型刨版机。(*)
  139.YGB02、YGB03、YGB04、YGB05型圆铅版刮版机。(*)
  140.YTB01型圆铅版镗版机。(*)
  141.YJB02型圆铅版锯版机。(*)
  142.YXB04、YXB05、YXB302型系列圆铅版修版机。(*)
  143.P401、P402型系列四开平压印刷机。(*)
  144.P801、P802、P803、P804型系列八开平压印刷机。(*)
  145.PE802型 双合页印刷机。(*)
  146.TE102、TE105、TE108型系列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
  147.TY201型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148.TY401型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149.TY4201型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
  150.TT201、TZ201、DT201型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151.TT202型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152.TZ202型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153.TZ401、TZS401、DT401型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154.TT402、TT403、TT405、DT402型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155.TR801型系列立式平台印刷机。(*)
  156.LP1101、LP1103型系列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
  157.LP1201型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
  158.LP4201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
  159.LSB201(880×1230mm)及LS201、LS204(787×1092mm)型系列卷筒纸书刊转轮印刷机。(*)
  160.LB203、LB205、LB403型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
  161.LB2405、LB4405型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
  162.LBS201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
  163.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164.PH-5型汉字排字机。(*)
  165.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清刷机)。(*)
  166.1985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167.1985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168.离心涂布机。(*)
  169.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170.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171.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 4000张)。(*)
  172.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173.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174.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175.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176.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177.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178.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179.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180.MD103A型磨刀机。(*)
  (十二)消防行业。
  181.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十三)其他行业。
  182.含氰电镀。(*)
  三、落后产品
  (一)铁路行业。
  1.C50型敞车。(*)
  2.P50型棚车。(*)
  3.N60型平车。(*)
  4.G50型轻油罐车。(*)
  5.东风1型内燃机车。(*)
  6.东风2型内燃机车。(*)
  7.东风3型内燃机车。(*)
  (二)石油和化工行业。
  8.多氯联苯(农药)。(*)
  9.除草醚(农药)。(*)
  10.杀虫眯(农药)。(*)
  11.氯丹(农药)。(*)
  12.七氯(农药)。(*)
  13.毒鼠强(农药)。(*)
  14.氟乙酰胺(农药)。(*)
  15.氟乙酸钠(农药)。(*)
  16.甘氟、毒鼠硅。(*)
  17.二溴氯丙烷(农药)。(*)
  18.CER膜盒系列。(*)
  19.107涂料。(*)
  20.改性淀粉涂料。(*)
  21.改性纤维涂料。(*)
  22.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公斤的用于室内装饰的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23.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公斤、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公斤、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的室内装饰的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24.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木器家具涂料。(*)
  25.治螟磷(苏化203)。(*)
  26.磷胺。(*)
  27.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8.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9.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30.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31.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32.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33.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34.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35.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36.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三)钢铁行业。
  37.热轧硅钢片。(*)
  38.I级螺纹钢筋产品。(2005年)
  39.地条钢。(*)
  (四)建材行业。
  40.使用非耐碱玻纤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41.以陶土坩锅拉丝玻璃纤维为原料的玻璃钢制品。(*)
  42.25A空腹钢窗。(*)
  43.S-2型混凝土轨枕。(*)
  44.一次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
  45.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46.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
  47.50(含50)毫米系列以下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五)机械行业。
  48.25MPa采油(气)井口装置。(*)
  49.OY-40石油钻机。(*)
  50.18平方米烧结机。(*)
  51.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52.1200叠板轧机(二辊周期式四机架)。(*)
  53.横列式线材轧机。(*)
  54.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55.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56.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57.GGP-01A型皮带秤。(*)
  58.BLR-31型称重传感器。(*)
  59.WFT-081辐射感温器。(*)
  60.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61.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62.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63.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64.PY5型数字温度计。(*)
  65.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66.ZL3型X-Y记录仪。(*)
  67.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68.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69.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70.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71.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72.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73.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74.JRO、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75.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76.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77.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78.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79.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80.JD型长轴深井泵。(*)
  81.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82.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83.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84.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85.2V-0.3/7、V-0.3/7空气压缩机。(*)
  86.2V-0.6/7、V-0.6/7空气压缩机。(*)
  87.V-3/8、1V-3/8、VF-3/8、2V-3/7、2VF-3/8、WF-3/8、WF-3.2/7、1WG-3/7、1WG-3/8、V-6/8、2V-6/7、2V-6/8、VF-6/8、W-6/7、WF-6/7、WF-6.3/7、2W-6/7、WF-9/7、DW-9/7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88.CA630普通车床。(*)
  89.X920键槽铣床。(*)
  90.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91.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92.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93.D5540电脉冲机床。(*)
  94.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
  95.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
  96.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97.Q11-1.6×1600剪板机。(*)
  98.Q51汽车起重机。(*)
  99.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100.3t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101.A571单梁起重机。(*)
  102.4146柴油机。(*)
  103.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104.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105.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106.SX系列箱式电阻炉。(*)
  107.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108.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109.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110.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111.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112.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113.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114.高压离心通风机:8-18系列、9-27系列。(*)
  115.X62W 320x150 升降台铣床。(*)
  116.J31-250 机械压力机。(*)
  117.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118.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
  119.D101A型自动缫丝机。(*)
  120.ZD681型立缫机。(*)
  121.DJ561型绢精纺机。(*)
  122.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123.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124.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125.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126.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六)轻工行业。
  127.汞电池。(*)
  128.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29.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130.含重铬酸钾火柴。(*)
  131.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132.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七)医药行业。
  133.铅锡软膏管。(*)
  134.安瓿包装粉针剂。(*)
  135.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136.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八)消防行业。
  137.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2005年)
  138.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2010年)
  139.简易式1211灭火器。(*)
  140.手提式1211灭火器。(2005年)
  141.推车式1211灭火器。(2005年)
  142.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143.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九)其他行业。
  144.59、69、72、TF-3、TF-1型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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