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 修正案 )
( 2005 年 3 月2 2 日贵州省民政厅审查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组织,是经贵州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贵州省工程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推进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参谋和助手;是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工程咨询业更好地为投资决策部门和各类项目业主服务。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和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 ; 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开展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咨询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 竭诚为会员服务,为工程咨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提高我省经济建设质量和效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和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英译名称是 GUIZHOU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简称GPAEC 。 .
第六条 协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瑞金北路 l 号 7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在国家鼓励工程咨询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培育和规范区域性工程咨询市场,发展壮大工程咨询从业队伍,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协会,不断增强工程咨询业和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
( 二 ) 、在国家投资和产业等政策的指导下,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 三 ) 、接受省有关部门委托,起草贯彻国家关于工程咨询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承担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工作,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 四 ) 、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选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表彰在工程咨询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技术、经济和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等。
( 五 ) 、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加强工程咨询网络建设,大力组织工程咨询工作的信息交流。
( 六 ) 、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工程咨询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 七 ) 、在政府委托的情况下,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理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 八 ) 、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 一 )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具有独立执业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以及与工程咨询业务密切相关、在行业内有影响的单位,自愿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 二 ) 、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及从事与工程咨询业务相关领域工作、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本人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
( 二 ) 、填写会员登记表 ;
( 三 )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确认 ;
( 四 )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 二 )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 三 ) 、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四 ) 、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资料;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 二 ) 、维护行业声誉与合法权益;
( 三 ) 、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 四 ) 、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五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严重违背本章和职业道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个人会员代表和协会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 三 )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顾问;
( 三 ) 、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
( 二 )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 三 ) 、批准或确认新会员;
( 四 )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等人的建议名单。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协会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
( 三 )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
( 一 ) 、会员交纳的会费;
( 二 ) 、政府或有关方面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 三 ) 、协会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 四 ) 、利息;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 一 ) 、协会主办的各种活动;
( 二 )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
( 三 )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 四 ) 、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 五 ) 、符合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会具体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在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